在清代,地方司法职能主要以省、府、州县三级官府为依托。在地方司法行政合一、成文法主要是刑法的情况下,清代的地方官员对法律知识有着特殊的需求,他们所适应的研习方式也大不同于近代法律教育。
清代的普通教育以学而优则仕为目的,大多数地方官员是经过科举走上仕途的。在求取功名的过程中,他们的必修课是四书五经,不包括专门的法律知识。按照传统政治的要求,地方官员须保持清正廉明,且能够弭盗安民。然而入仕之后他们会发现,想要博得清正廉明的官声,做到弭盗安民,理讼决狱是不能逃避的责任。面对着层出不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,没有知识准备的官员往往感到无从措手,因此,依靠幕友是解决问题的最现实的办法。但是,朝廷并不希望地方事务由体制外的人控制,因此要求官员学习法律知识。《御制大清律集解序略》(雍正三年)云:“先王立法定制,将以明示朝野,俾官习之而能断,民知之而不犯,所由息争化俗而致于刑措也。”要求“凡士之注名吏部,将膺民社之责者,讲明有素,则临民治事不假于幕客书吏,而判决有余”。

明刑管见录一卷 光绪六年跋刊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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